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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律师: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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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41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14日20:58:15 打印此页 关闭

    (一)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

      (二)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

      (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

      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四)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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