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案件,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这意味着,从勘查现场到出具认定书,总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0日。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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