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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愿意协议离婚,但因为某些原因而不被婚姻登记部门受理而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些情况主要有:
1.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一方或双方是心智、精神不正常的人;
3.结婚登记不是在国内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