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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1.注重医疗过错的原则。
2.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4.适时调整的原则。
5.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在赔偿过程中还应该注意:
1.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
2.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
3.客观考虑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与损害后果的关系。
4.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