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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律师: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有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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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31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19日23:01:49 打印此页 关闭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1.注重医疗过错的原则。

      2.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4.适时调整的原则。

      5.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在赔偿过程中还应该注意:

      1.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

      2.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

      3.客观考虑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与损害后果的关系。

      4.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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