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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某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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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724 更新时间:2017年11月14日22:25:09 打印此页 关闭

    男女双方于2005年相识,2006年生有一女,一直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后因孩子上学问题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又生有第二个女儿,但女方称自从大女儿出生后双方争吵不断。2015年6月女方离开济南,居住在父母家中。后女方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后原告诉至法院,在法院及律师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离婚。

    <本案当事人双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法定离婚事由,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并不符合上述事由,而且双方相处时间过久育有两个子女,如果没有在庭上理智的叙述主张、质证答辩使法庭相信双方感情破裂,很难会得到判决离婚的结果。

    所以当事人如果一定要离婚一定要坚定离婚的信念,等待法院最终判决而不是撤诉或者和解不离婚。本案中双方虽没有法定离婚事由但是经过法庭调查和原告及原告律师的主张使法庭相信双方确实没有特别深的感情,所以在律师和法官的协调下双方可以顺利达成和解离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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